为了更好地帮助在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他们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帮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1.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原则上仅适用于学校发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实行“奖、贷、勤、助、补、减 ”六位一体,联动助学的资助政策。
3.学校确保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至少享受一次资助,每生每年各类资助总金额不低于国家助学金二档金额(包括所有资助种类)。
二、资助条件
1.在校在籍注册且经学校发文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
2.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习勤奋,生活简朴;
3.对学习不努力,生活上挥霍浪费或受到学校行政、党团组织处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予补助。
三、资助种类
1.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具体按照《浙江财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和《浙江财经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2.国家助学贷款: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的一种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具体按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规定和《浙江财经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3.勤工助学报酬:学校优先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带有帮困性质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来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具体按《浙江财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4.省康恩贝自强奖学金:由省教育厅、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奖学金。具体按照《浙江省康恩贝自强奖学金奖励办法》执行。
5.金秋助学金: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设立的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具体资助名额和金额详见当年慈善总会通知。
6.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补助:新疆少数民族困难资助经费是党和政府为了确保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补助。具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执行。
7.特困新生补助:为帮助解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入学初伙食费和生活费问题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为特困生500元/人,省外一般贫困生300元/人,省内一般贫困生200元/人。申请时间为每年贫困生认定工作结束之后。
8.冬令御寒补助:对添置御寒冬衣有困难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确实特困的一般困难学生(删除:约占10%)设立的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为特困生500元/人,一般贫困生200元/人。
9.意外事故补助:学生遭受意外事故(如家乡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父母亡故等)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可酌情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补助最高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10.贫困毕业生求职补助和就业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设立求职补助和就业奖励,求职补助标准为特别困难毕业生300元/人、一般困难毕业生200元/人;就业奖励标准为当年8月31日前就业的经济困难毕业生200元/人。
11.保险费补助:在校学习期间,对当年参加学生平安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生设立保险补助,补助标准为贫困生本人支付的保费总额。
12.发展性项目资助:为了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面向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发展性资助项目”。具体立项数目、资助程序及金额等详见当年通知。
13.暑期社会实践补助:为了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践能力,对参加当年暑期社会实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补助,补助标准为伙食费20元/人·天,往返路费按实际发票金额补贴。
16.减免学费:减免学费是资助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主要是针对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对在校月收入(包括各种奖助学金等)已低于杭州所在地居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在校学习成绩列班级前30%的学生,学校可给予适当减收部分学费。
17.各类比赛奖励:对于参加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类比赛(征文、演讲、书画等)并获得奖项的学生给予一定奖金奖励,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等详见当年比赛通知。
四、资助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二级管理。
1.学生根据自身困难情况和对应补助条件及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相应资助的书面申请,学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审定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
2.学生处负责制定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
3.校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核算、发放。
五、其他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主要通过省政府、省教育厅下拔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专项经费,学校每年提取的助困基金,各类社会单位、团体、个人的赞助经费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