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精神,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我校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和省属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全部由浙江省财政负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排名前70%,无不及格课程;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学校每年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分配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拟定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要成立资助管理评审小组,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院领导和资助管理评审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每年10月20日前,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后,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研究通过后,在每年10月31日前,报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学生助学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院[2006])82号)同时废止。